中共河南大学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南大学精神文明建设奖惩规定》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河南大学精神文明建设奖惩规定》已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09年11月2日
河南大学精神文明建设奖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促进我校精神文明建设向纵深发展,不断提高创建水平,提升创建品位,促进高水平大学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有责任、有义务积极参与学校精神文明建设,认真完成有关文明创建任务。本着奖励先进、督促后进的原则,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明委)负责对全校各单位进行文明考核,并视考核情况对部门和个人予以奖惩。
第三条 为促进文明创建,服务大局,有效推进学校全面工作,校文明委每2—3年举行一次文明标兵评选活动,产生文明标兵集体和个人,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条 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对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与学校文明创建并完成创建任务的文明教职工发放精神文明建设奖。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五条 文明标兵单位标准
1.领导班子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班子成员政治素质高,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作,有较强的凝聚力和号召力,在师生员工中有较高威信。
2.重视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全体人员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良好的精神风貌和积极的工作态度,在学校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成绩突出,在学校建设发展中有突出贡献。
4.积极参与学校开展的各项技能比赛、知识竞赛及军民、警民共建等活动。
5.认真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和扶贫帮困、送温暖、献爱心等社会实践活动,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6.室内外卫生清洁,环境优美,井然有序。
7.各项制度健全,管理科学,遵守党纪国法和校规校纪,所属人员无违法违纪现象,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第六条 文明标兵窗口标准
1.注重提高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全体人员具有较强的团队精神和集体荣誉感。
2.具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管理手段科学、先进。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度,措施有力。办事程序规范,工作效率高。
3.模范遵守行业职业道德规范,职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守法经营。
4.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岗位培训,职工熟悉本岗位的业务知识,服务技能过硬。
5.内外环境整洁,各种服务设施齐全,保养良好,安全实用,运转正常,能满足师生需要。
6.职工上岗仪表整洁,举止文明,接待群众主动、热情、耐心、周到,工作中使用文明用语,积极推行适合行业特点的便民措施,支持公益事业。
7.积极开展优质服务等系列创建活动,职工参与广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服务质量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第七条 文明标兵班级标准
1.班委政治素质高,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密切联系学生,班级凝聚力强。
2.班风朝气蓬勃,积极向上,遵纪守法。
3.学习风气浓厚,学习成绩突出。
4.班级成员团结友爱,关系融洽,有较强的团队精神和集体荣誉感,文明素养好。
5.积极开展、参加各级各类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和校园文体活动,成绩显著。
第八条 文明教工标兵标准
1.坚持理论学习,自觉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政治立场坚定,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党的教育方针。
2.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业务精通、工作扎实、勇于创新,在学校建设发展中贡献突出。
3.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关心学生全面进步,以良好的教学、科学的管理和优质的服务为师生做出表率。
4.积极进行科学研究,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作风严谨,团结协作,模范遵守学术道德。
5.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第九条 文明学生标兵标准
1.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积极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
3.学习目的明确,志存高远,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勤奋好学,成绩优秀。
4.具有良好的心身素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具有较强的承受挫折的能力。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青年志愿者服务和校园文体等活动。
6.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第三章 考评办法
第十条 文明标兵单位考评办法
1.根据文明标兵单位标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定量考核定性评价相结合,综合评价各单位创建成效。
2.考评领导班子是否坚强有力、业务工作实绩是否显著、创建活动是否扎实有效、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健全、环境面貌是否整洁优美、治安秩序状况是否良好等方面。
3.实行分类考评的办法。全校分两大类来考评:有本专科学生的学院为第一类,其他各公共教学部、直属、附属单位和机关党委为第二类。
4.各单位写出自评报告报送校文明委办公室,由校文明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综合考评。考评实行百分制,包括查阅资料、查看奖励及成果、实地考察三个环节。在自我考评、资格认定的基础上,征求纪检监察、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意见,实行一票否决制。
5.校文明委根据综合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文明标兵窗口考评办法
1.文明标兵窗口从东京医院、淮河医院、校医院、保卫处、校产办、后勤服务总公司、图书馆、接待服务中心等单位产生。
2.以上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领导组要按照文明标兵窗口标准,结合单位实际,制订具体考评细则,规范程序,认真自评。
3.以上单位在自我考评的基础上,根据一定比例初步确定文明标兵窗口,并附典型材料报校文明委办公室。
4.校文明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文明标兵窗口考评标准、有关单位的考评细则和上报材料,对被推荐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综合考评,并提出考评意见。
5.校文明委根据考评意见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文明标兵班级考评办法
1.各单位精神文明建设领导组根据评选标准进行自评,并将文明标兵班级推荐名单及典型材料上报校文明委办公室。
2.文明标兵班级的推荐,按标准班级数量的一定比例上报。
3.校文明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被推荐的班级进行审核,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考评意见.
4.校文明委根据考评意见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文明教工标兵考评办法
1.各单位精神文明建设领导组按照评选标准,在认真自评的基础上提出文明教工标兵候选人,并将候选人名单和先进事迹材料报校文明委办公室。
2.以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按照教职工总人数的一定比例推荐上报。
3.校文明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文明教工标兵候选人进行初步审核,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评选意见。
4.校文明委根据评选意见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文明学生标兵考评办法
1.各单位精神文明建设领导组根据评选标准进行初评,并将文明学生标兵推荐名单及先进事迹材料报校文明委办公室。
2.文明学生标兵从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中产生,按照适当的比例上报。
3.校文明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文明学生标兵候选人进行初步审核,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评选意见。
4.校文明委根据评选意见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文明标兵的集体或个人将严格依照上述标准评选产生。被评为文明标兵的集体或个人,在平时检查中出现问题,经警告限期整改后仍无改进者,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四章 精神文明建设奖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六条 为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完善创建制度,不断提高我校精神文明建设水平,学校按照上级有关精神和学校实际对文明教职工发放精神文明建设奖。
第十七条 精神文明建设奖是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员工参与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性,表彰教职员工对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作出的贡献而采取的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 精神文明建设奖按一定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一年按照12个月计算。
第十九条 精神文明建设奖发放范围为学校在编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1.新进人员从报到当月起发放精神文明建设奖。
2.离退休人员精神文明奖由离退休工作处具体负责发放。
3.内退、病退人员参照离退休人员精神文明奖标准发放。
4.借调(人事代理)人员参照在编在职人员标准发放。
5.调离、擅自脱岗、非公派外出、长期病假等不在岗人员从离岗次月起取消精神文明建设奖。
6.去逝人员从去逝次月取消精神文明建设奖。
7.自收自支及工资返还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精神文明建设奖严格按照一定程序发放:
1.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按要求提出本单位人员的发放意见,于每年的6月、12月底前报校文明委办公室。
2.校文明委办公室组织纪检监察、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对上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提出发放意见,提请文明委审议通过。
3.有关部门根据校文明委的审核结果造册、发放。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单位或个人评先资格并取消有关领导或当事人相应月份精神文明建设奖。
1.不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没有把精神文明建设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消极对待学校安排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单位主要领导及主管领导6个月、班子其他人员3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
2.教职工个人有不文明现象,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当事人3-6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
3.在教学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严重事故、一般事故的,分别取消当事人6个月、3个月、1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
4.治安和综合治理措施落实不力,发生严重火灾、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取消单位主要领导及主管领导6个月、当事人12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
5.对单位内部不安定因素不及时化解、不及时上报、处置不力,导致发生非法游行、集体上访、聚众闹事等严重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事件的,取消单位主要领导及主管领导6个月、组织者12个月,其他参与人员3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
6.出现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活动或参与其他封建迷信活动受到行政处罚的,取消单位主要领导及主管领导3个月、当事人12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
7.受到行政通报批评的,取消当事人3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受到行政警告、党内警告的,取消当事人6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受到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取消当事人12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
8.违犯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取消单位主要领导及主管领导3个月、当事人12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
9.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取消当事人3-6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
10.对正在核查的所涉刑事犯罪嫌疑人员,在处理期限内暂停发放精神文明建设奖。一经核实,取消其处理期限内的精神文明建设奖。
第二十二条 对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其它行为,由校文明委决定是否取消责任单位、个人评先资格或一定月份的精神文明建设奖。
第二十三条 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及主管领导被取消精神文明建设奖累计月数以12个月为限。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文明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大学精神文明建设条例(试行)》(校行字〔1998〕73号)同时废止。